(2015)西西民初字第70號
——河南省西峽縣人民法院(2015-9-15)
(2015)西西民初字第70號
原告:趙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張植強,西峽縣方圓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被告:張某,男。
原告趙某某與被告張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薛鋒擔任審判長,與人民陪審員牛志良、李珊瑚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8月2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趙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張植強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張某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2年1月原被告經人介紹相識,同年2月10日雙方在西峽縣民政局辦理了結婚登記。由于雙方認識時間短,彼此相互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后二人性格各異,無共同語言,經常發生糾紛。在婚后共同生活的一個多月時間里,雙方吵架多次。被告有賭博、酗酒惡習,夜不歸宿。原告勸其改過自新,被告不但不聽,反而對原告實施暴力。雙方婚后的第一個春節,原被告一起到原告娘家認親,期間為瑣事發生爭執,被告當著原告父母的面罵原告,原告對罵一句,被告竟對原告大打出手。之后,原告居住在娘家,原被告分居生活。2014年10月,原告患病住院,原告給被告打電話讓其回家,被告拒絕并在電話里大罵原告。雙方婚后無子女,無夫妻共同財產及共同債權債務。原告認為雙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請求判令原被告離婚。
被告未到庭應訴,通過手機短信向本院提交如下答辯意見:原告訴稱的“被告有賭博酗酒惡習,夜不歸宿,實施家庭暴力”都不屬實,是顛倒是非,混淆黑白。實際情況是原告在婚后夜不歸宿,在外與其他男人長期鬼混,原告好逸惡勞不務正業,整天吃喝玩樂,賭博成性,結婚后幾個月就花光被告婚前打工掙的幾萬元血汗錢,原告還偷其父母七千元。原告才是過錯方。原告提出離婚被告同意,被告在新疆打工不能回去,請法院依法判決。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1月經人介紹相識,同年2月10日在西峽縣民政局辦理了結婚登記。2013年春節,原被告因瑣事發生爭執后,原告回娘家居住至今。
以上事實有原被告陳述、民政局出具的婚姻證明等證據在卷佐證,本院予以認定。
本院認為:婚姻自由是我國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則,包含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原被告在辦理婚姻登記后共同生活時間不長,加上長期分居導致溝通不暢,婚后感情出現裂痕,原告提起離婚訴訟是表達訴求的合理方式。被告經本院傳喚雖未到庭應訴,但通過手機短信形式表達了同意離婚的答辯意見,基于對當事人意愿的尊重,本院準許原被告依法解除婚姻關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五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準許原告趙某某與被告張某離婚。
案件受理費300元(原告已預交),由原告趙某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薛 鋒
人民陪審員 牛志良
人民陪審員 李珊瑚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書 記 員 朱 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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