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鎮民初字第1189號
——河南省鎮平縣人民法院(2015-10-12)
(2015)鎮民初字第1189號
原告:李某某,男,漢族。
被告:李甲,女,漢族。
本院在審理原告李某某與被告李甲為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申請撤訴,符合法律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00元,減半收取為50元,由原告負擔。
審 判 長 張 都
人民陪審員 任曉升
人民陪審員 趙明巧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書 記 員 李 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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