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鎮刑初字第344號
——河南省鎮平縣人民法院(2015-10-8)
(2015)鎮刑初字第344號
公訴機關河南省鎮平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魯某某,男,1962年10月15日出生于河南省南陽市鎮平縣。因涉嫌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于2015年6月18日被鎮平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6月24日被鎮平縣公安局取保候審,F在家。
鎮平縣人民檢察院以鎮檢公訴刑訴(2015)27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魯某某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鎮平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裴黎明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魯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鎮平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4年4月份以來,鎮平縣萬裕林藝苗木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負責人魯某某拖欠彭某某、宋某某等53位民工工資共計121900元,民工多次向其催要,該魯找借口推脫。后鎮平縣勞動監察部門向魯某某下發勞動監察責令改正通知書,被告人魯某某仍拒不執行。
案發后,魯某某于2015年6月23日將所欠的121900元工人工資全部支付,取得了53位民工的諒解。
公訴機關指控上述事實,向法庭提供有被告人供述,證人證言,書證等。據此認為,被告人魯某某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他人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一款規定,應當以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請依法判處。
被告人魯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不持異議,請求從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2014年5月份以來,鎮平縣萬裕林藝苗木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負責人魯某某拖欠彭某某、宋某某等53位民工工資共計人民幣121900元,民工多次向其催要,該魯先找借口推脫,后以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經鎮平縣勞動監察部門向魯某某下發勞動監察責令改正通知書后,被告人魯某某仍拒不執行。
案發后,魯某某于2015年6月23日將所欠的人民幣121900元民工工資全部支付,取得了53位民工的諒解。
上述事實,有被告人魯某某關于拖欠民工工資的供述,且有被害人彭某某、宋某某、魯金中等人陳述,拖欠工資明細表,勞動監察部門移交材料,抓獲經過,諒解書,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證據在卷佐證。上述證據經庭審質證,證據之間能夠相互印證,已形成一條完整的證據鏈條,且被告人不持異議,可以作為本案的定案依據,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認為,被告人魯某某以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為已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發后,被告人魯某某認罪態度較好,且已將所欠工資全部發放給民工,并取得了民工的諒解,故其請求從輕處罰的意見,本院予以采納。根據本案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一條、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魯某某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罰金已繳納,上繳國庫。)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陳丙春
審 判 員 何 芳
代理審判員 張 羽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書 記 員 張 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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