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鎮刑初字第352號
——河南省鎮平縣人民法院(2015-10-12)
(2015)鎮刑初字第352號
公訴機關河南省鎮平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2年1月19日出生于河南省南召縣。因涉嫌犯非法采礦罪于2015年8月5日被鎮平縣公安局取保候審。現在家。
鎮平縣人民檢察院以鎮檢公訴刑訴(2015)29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采礦罪,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鎮平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清賢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鎮平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4年度,被告人李某某在未取得采礦許可證的情況下,在鎮平縣老莊鎮秋樹灣村李發田組地界非法開采大理巖,采石出售。經河南省地質礦產勘查開發局測繪地理信息院鑒定:李某某非法開采,造成資源破壞的礦石量為14517噸,礦產資源破壞價值為人民幣11.9039萬元。
2015年8月5日,李某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公訴機關指控上述事實,當庭宣讀并出示有人口信息表等書證,國土資源局情況說明及行政處罰決定書,證人證言,鑒定意見,被告人供述與辯解等。據此認為,被告人李某某違反礦產資源法,未取得采礦許可證而擅自采礦,情節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應當以非法采礦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案發后,被告人能主動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之從輕處罰情節。請依法判處。
被告人李某某辯稱,認罪、悔罪。請求從輕處理。
經審理查明,2014年度,被告人李某某在未取得采礦許可證的情況下,在鎮平縣老莊鎮秋樹灣村李發田組地界非法開采大理巖,采石出售。經河南省地質礦產勘查開發局測繪地理信息院鑒定:李某某非法開采,造成資源破壞的礦石量為14517噸,礦產資源破壞價值為人民幣11.9039萬元。
2015年8月5日,李某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有被告人供述,證人證言,縣國土資源局情況說明及行政處罰決定書,河南省地質礦產勘查開發局測繪地理信息院關于鎮平縣老莊鎮秋樹灣村李某某非法開采大理巖礦產資源破壞價值鑒定報告等證據予以證實。經庭審質證,證據取證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證據之間能相互印證,被告人對證據沒有提出異議,可以作為本案的依據,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違反礦產資源法,未取得采礦許可證而擅自采礦,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采礦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發后,被告人李某某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從輕處罰。根據本案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一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采礦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四萬元。(罰金及違法所得已繳納,上繳國庫。)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宋全新
審 判 員 馬喜德
代理審判員 魏 東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書 記 員 廖 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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