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淅厚民初字第107號
——河南省淅川縣人民法院(2015-10-15)
(2015)淅厚民初字第107號
原告:張某某,女,漢族,生于1979年5月17日。
被告:陳某某,男,漢族,生于1976年7月5日。
本院在審理原告張某某訴被告陳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申請撤訴符合有關法律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張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張某某負擔。
審判員 :豐力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書記員 :李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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