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淅香民初字第7號
——河南省淅川縣人民法院(2015-8-28)
(2015)淅香民初字第7號
原告:徐某某。
被告:何某某,男。
本院在審理原告徐某某訴被告何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徐某某撤回訴訟。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某負擔。
審 判 長 曹 斐
代理審判員 范元軍
人民陪審員 周同偉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書 記 員 袁鵬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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