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社執字第00205號
——河南省社旗縣人民法院(2015-9-11)
(2015)社執字第00205號
申請執行人安某某,女,50歲。
被執行人常某某,女,28歲。
申請執行人安某某與被執行人常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黃河公證處(2015)鄭黃證民字第001342號執行證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本院立案執行后,被執行人常某某未履行公證文書所確定的義務。現因需等待查詢被執行人財產的下落情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七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終結本案本次執行程序,申請執行人可在具備執行條件時向本院申請恢復執行。
本裁定書送達后生效。
審判長 常安成
審判員 郭 巍
審判員 李 建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書記員 常 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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