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社執字第00209號
——河南省社旗縣人民法院(2015-9-10)
(2015)社執字第00209號
申請執行人郭某乙,男,76歲。
被執行人郭某甲,男,47歲。
申請執行人郭某乙與被執行人郭某甲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2015)社民一初字第024號民事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本院立案執行后,被執行人郭某甲未履行生效民事調解書所確定的義務。現因需等待查詢被執行人的下落情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七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終結本案本次執行程序,申請執行人可在具備執行條件時向本院申請恢復執行。
本裁定書送達后生效。
審判長 常安成
審判員 郭 巍
審判員 李 建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書記員 常 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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