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社執字第00149號
——河南省社旗縣人民法院(2015-9-16)
(2015)社執字第00149號
申請執行人白某某,女,漢族,生于1969年12月11日,住鄭州市中原區工人路26號院25號樓2單元5號。
委托代理人:劉某某,河南金色世紀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執行人鄭某某,男,漢族,生于1957年12月5日,住社旗縣郝寨鎮鄭莊村大鄭莊。
被執行人馬某某,又名馬彥萍,女,漢族,生于1964年8月19日,住址同上。
被執行人朱某某,男,漢族,生于1959年1月29日,住社旗縣賒店鎮陳莊7組。
申請執行人白某某與被執行人鄭某某、馬某某、朱某某借款糾紛一案,申請執行人白某某依據鄭州市黃河公證處(2014)鄭黃證民字第24718號債權文書公證書及鄭州市黃河公證處(2015)鄭黃證執字第003198號執行證書向我院申請執行。本院立案執行后,現需等待被執行人有關財產情況的查詢結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七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終結本案本次執行程序,申請執行人可在具備執行條件時向本院申請恢復執行。
本裁定書送達后生效。
審判長 常安成
審判員 郭 巍
審判員 李 建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書記員 常 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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