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社民轄初字第008號
——河南省社旗縣人民法院(2015-10-9)
(2014)社民轄初字第008號
原告王某某,男,47歲。
委托代理人李國順,社旗縣城關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徐某某,男,44歲。
本院受理原告與被告追償權糾紛一案,被告在遞交答辯狀期間對管轄權提出異議,認為原被告因合伙關系引發糾紛,所涉各被告住所地均在江西省玉山縣,且根據原被告等簽訂的《股東合伙協議書》第十五條約定發生糾紛由玉山縣人民法院管轄。故該案應移送至江西省玉山縣人民法院審理。
經審查,本院認為,原告起訴稱與被告和其他人合伙開發社旗縣原華夏電器廠區錦繡嘉苑房地產,開辦社旗縣龍韻房地產開發公司,全體合伙全額投資進行商業運作,原告占股份61%作為項目經理,被告占22%股份,2013年2月2日協議退伙,結算后,被告取走與份額相應的資產,后期工作由原告一人進行。2013年12月27日經權威機構進行測繪,房產測繪報告顯示售房面積與客戶住房面積產生誤差,整個錦繡嘉苑共退還購房款1517739.55元,且后期又在小區增加綠化帶及健身器材、生態磚、排水改造等設施。被告應當承擔相應份額333902.69元及利息和違約金。根據原告訴求,原告基于合伙關系向被告行使追償權,屬追償權糾紛。依據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追償權糾紛屬于合同糾紛,《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三十四條規定: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被告向本院提出管轄權異議時遞交了2008年12月28日所簽的《股東合伙協議書》,該協議書第十五條約定“投股人之間如發生糾紛,應共同協商,本著有利于合伙事業發展的原則予以解決,如協商不成,投股人同意選擇江西省玉山縣人民法院作為受理本投股股體糾紛的管轄法院,進行訴訟”。該約定明確且不違反法律規定,應為有效約定。故該案應由江西省玉山縣人民法院管轄。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被告徐某某對管轄權提出的異議成立,本案移送江西省玉山縣人民法院處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供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劉楓林
審 判 員 申瑩萍
代理審判員 馬藝哲
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
書 記 員 張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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