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民一初字第2124號
——河南省唐河縣人民法院(2015-9-8)
(2015)唐民一初字第2124號
原告廖某某,女,1973年1月15日生,漢族。
被告張某,男,1973年1月10日生,漢族。
本院在審理原告廖某某與被告張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廖某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廖某某申請撤訴符合法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廖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50元,由原告廖某某負擔。
審判員 谷建輝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書記員 李承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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