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民一初字第1570號
——河南省唐河縣人民法院(2015-9-21)
(2015)唐民一初字第1570號
原告曲某某,男,漢族。
委托代理人秦爽,唐河縣城郊鄉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劉某某,女,漢族。
委托代理人吉春林,河南匡世律師事務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審理原告曲某某與被告劉某某為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曲某某于2015年9月21日以證據不足為由向本院申請撤回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曲某某申請撤訴,是其真實意思表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曲某某撤回起訴。
本案受理費150元,由原告曲某某負擔。
審 判 長 孟 曉
審 判 員 劉書堂
代理審判員 朱 曉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書 記 員 孫香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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