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民一初字第1644號
——河南省唐河縣人民法院(2015-8-28)
(2015)唐民一初字第1644號
原告高某,女,1956年10月20日出生,漢族,住唐河縣。
被告白某某,男,1955年2月13日出生,漢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審理原告高某與被告白某某為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15年8月28日以被告不同意離婚為由向本院申請撤回訴訟。
本院認(rèn)為,原告申請撤訴,系其真實意思表示,符合相關(guān)法律規(guī)定。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zhǔn)許原告高某撤回對被告白某某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150元由原告高某負(fù)擔(dān)。
審判員 劉家相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 趙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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