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民一初字第1363號
——河南省唐河縣人民法院(2015-9-2)
(2015)唐民一初字第1363號
原告魏某某,女,1982年4月20日生,漢族,農民,住唐河縣。
委托代理人尹群才,唐河縣文峰街道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某,男,1977年1月10日生,漢族,農民,住址同上。
本院在審理原告魏某某與被告李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魏某某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魏某某申請撤訴符合法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魏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50元,由原告魏某某負擔。
審判員 谷建輝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書記員 李承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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