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民一初字第2064號
——河南省唐河縣人民法院(2015-8-25)
(2015)唐民一初字第2064號
原告王某某,女,生于1984年06月06日,漢族,住唐河縣。
被告孟某某,男,成年,漢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審理原告王某某與被告孟某某為同居關系糾紛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5號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王某某申請撤訴,符合法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00元,由原告王某某減半負擔50元。
審判員 李瑞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 于冕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