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民一初字第1298號
——河南省唐河縣人民法院(2015-8-29)
(2015)唐民一初字第1298號
原告李某某,男,生于1965年9月5日,漢族,干部,住唐河縣。
委托代理人李志恒,河南恒陽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余某某,男,生于1951年7月15日,漢族,居民,住唐河縣。
本院在審理原告李某某與被告余某某為名譽權糾紛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李某某申請撤訴,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負擔。
審 判 長 鄭 彥
審 判 員 陳東華
代理審判員 常 旭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書 記 員 李 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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