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唐民一初字第2777號
——河南省唐河縣人民法院(2015-9-11)
(2014)唐民一初字第2777號
原告胡某某,女,生于1973年5月11日,漢族,市民,住唐河縣。
被告亢某某,男,生于1970年3月11日,漢族,職工,住唐河縣。
本院在審理原告胡某某與被告亢某某為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胡某某的撤訴理由正當,符合法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50元,由原告胡某某負擔。
審判長 李 瑞
審判員 鄭 彥
審判員 陳東華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書記員 朱曉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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