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民一初字第1432號
——河南省唐河縣人民法院(2015-9-7)
(2015)唐民一初字第1432號
原告何某某,女,1977年11月18日出生,漢族,住河南省唐河縣。
被告王某某,男,1973年6月1日出生,漢族,住河南省唐河縣。
本院在審理原告何某某與被告王某某為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以被告不同意離婚且其無離婚證據為由,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何某某的撤訴申請,系其真實意思表示,不違背國家法律禁止性規定,應予準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何某某撤回對被告王某某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150元,由原告何某某承擔。
審 判 長 湯 凱
審 判 員 周啟印
人民陪審員 謝衛征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書 記 員 尹 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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