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民一初字第2054號
——河南省唐河縣人民法院(2015-8-25)
(2015)唐民一初字第2054號
原告曲某某,女,1987年2月19日出生,漢族,住唐河縣。
被告孫某,男,1986年7月11日出生,漢族,住唐河縣。
本院在審理原告曲某某與被告孫某為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5日以雙方已達成協議另行處理為由申請撤回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申請撤訴理由正當,合法自愿,應予以準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曲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50元由原告負擔。
審判員 劉永曉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 王盡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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