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民一初字第1837號
——河南省唐河縣人民法院(2015-9-7)
(2015)唐民一初字第1837號
原告孫某某,女,1988年12月4日出生,漢族,住唐河縣。
被告李某,男,1985年11月7日出生,漢族,住唐河縣。
委托代理人陳國順,河南海濤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孫某某與被告李某為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及被告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缺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原、被告經人介紹結婚,婚后于2011年9月13日生育女孩李某某。原被告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常因生活瑣事生氣吵架。現在被告對原告不管不問,導致夫妻感情破裂。故請求與被告離婚;婚生女孩由原告撫養;財產依法分割。
被告辯稱,雙方婚后感情還行,無主要矛盾,主要是原告跟被告父母家人的矛盾,雙方感情還沒有完全破裂,愿望和好,不同意離婚。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經人介紹于2011年1月25日登記結婚,婚后于2011年9月13日生育女孩李某某,現隨原告生活。婚后二人在唐河共同經營一家加盟店。2015年7月份雙方因生活瑣事發生爭吵,并發生肢體沖突,原告回娘家居住,雙方分居生活至今。現原告已懷有身孕。
以上事實,有當事人陳述,結婚證、照片等收集在卷。
本院認為,原告提出離婚,但未能提供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原、被告雖因生活瑣事引發爭執,但雙方之間并無重要矛盾,如能加強溝通,消除誤解,仍有和好可能。故對原告的離婚請求,本院不予支持。案經調解無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不準原告孫某某與被告李某離婚。
案件受理費150元由原告孫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劉家相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書記員 趙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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