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民一初字第1573號
——河南省唐河縣人民法院(2015-9-15)
(2015)唐民一初字第1573號
原告劇某某,女,生于1971年12月21日,漢族,農民,住唐河縣。
被告方某某,男,生于1971年10月26日,漢族,農民,住唐河縣。
原告劇某某與被告方某某為離婚糾紛一案中,原、被告達成諒解,雙方和好。原告于2015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準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劇某某撤回起訴。
本案受理費150元,由原告劇某某負擔。
審 判 長 王 芳
審 判 員 楊金菊
人民陪審員 劉運起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書 記 員 趙 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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