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城民初第00432號
——河南省新野縣人民法院(2015-10-12)
(2015)新城民初第00432號
原告呂某某,男,1980年出生。
被告郭某某,女,1986年出生。
本院在審理原告呂某某與被告郭某某為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呂某某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呂某某申請撤回起訴系真實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呂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負擔。
審判員 鄧 濤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書記員 艾曉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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