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一初字第00538號
——河南省新野縣人民法院(2015-10-10)
(2015)新民一初字第00538號
原告張某某,女,1989年1月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郭栓眾,河南新光律師事務(wù)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陳某某,男,1987年2月2日出生。
本院在審理原告張某某與被告陳某某為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rèn)為,原告申請撤回起訴,意思表示真實,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法應(yīng)予準(zhǔn)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zhǔn)許原告張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50元,由原告負(fù)擔(dān)。
審判員 張欣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書記員 張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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