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城民初字第00372號
——河南省新野縣人民法院(2015-10-16)
(2015)新城民初字第00372號
原告陳某甲,男,1975年出生。
被告梁某乙,女,1975年出生。
本院在審理原告陳某甲與被告梁某乙為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陳某甲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陳某甲申請撤回起訴系真實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陳某甲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陳某甲負擔。
審判員 陳金波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書記員 王漢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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