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一初字第00307號
——河南省新野縣人民法院(2015-9-1)
(2015)新民一初字第00307號
原告熊某某,男,1978年2月1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劉濤,新野縣城南中心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徐某某,女,1980年1月18日出生。
本院在審理原告熊某某與被告徐某某為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熊某某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申請撤回起訴,意思表示真實,符合法律規定,依法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熊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公告費300元,共計450元,由原告負擔。
審 判 長 張 欣
代理審判員 陶海英
人民陪審員 鮑漢舉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書 記 員 王海英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