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一初字第00481號
——河南省新野縣人民法院(2015-9-14)
(2015)新民一初字第00481號
原告黃某某,女,1976年5月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白燕娜,河南孫曉偉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劉某某,男,1977年5月1日出生。
本院在審理原告黃某某與被告劉某某為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rèn)為,原告申請撤回起訴,意思表示真實,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法應(yīng)予準(zhǔn)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zhǔn)許原告黃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50元,由原告負(fù)擔(dān)。
審判員 張 欣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書記員 王海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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