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城民初字第00380號
——河南省新野縣人民法院(2015-9-8)
(2015)新城民初字第00380號
原告張某某,女,1985年出生。
被告劉某某,男,1978年出生。
本院在審理原告張某某與被告劉某某為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張某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張某某申請撤回起訴系真實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張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負擔。
審判員 鄧濤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書記員 徐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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