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桐民初字第01049號
——河南省桐柏縣人民法院(2015-10-12)
(2015)桐民初字第01049號
原告王某某,女,1969年6月1日生。
被告岳某某,男,1967年12月11日生。
本院在審理原告王某某訴被告岳某某離婚糾紛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提出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負擔。
審判員 沙智民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書記員 孫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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