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桐民初字第00518號
——河南省桐柏縣人民法院(2015-10-15)
(2015)桐民初字第00518號
原告張某,女,1980年9月16日生。
被告殷某,男,1971年4月10日生。
本院在審理原告張某訴被告殷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在訴訟中以雙方已協(xié)議離婚為由,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經(jīng)審查,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zhǔn)予原告張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fèi)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負(fù)擔(dān)。
審 判 長 門敬錄
審 判 員 王光偉
人民陪審員 楊慶忠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書 記 員 左明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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