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桐民初字第00814號
——河南省桐柏縣人民法院(2015-10-15)
(2015)桐民初字第00814號
原告郜某某,女,1982年8月20日生。
被告李某某,男,1980年10月5日生。
本院在審理原告郜某某訴被告李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在訴訟中以雙方已和好為由,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經審查,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郜某某撤訴。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郜某某負擔。
審 判 長 門敬錄
審 判 員 王光偉
人民陪審員 楊慶忠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書 記 員 左明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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