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桐民初字第00616號
——河南省桐柏縣人民法院(2015-10-15)
(2015)桐民初字第00616號
原告何某,女,1964年生。
被告徐某某,男,1963年生。
本院在審理原告何某訴徐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何琴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申請系其自愿,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準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何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負擔。
審 判 長 劉淮生
審 判 員 田 天
人民陪審員 郭長松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書 記 員 劉 奇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