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桐民初字第00356號
——河南省桐柏縣人民法院(2015-9-29)
(2014)桐民初字第00356號
原告何某某,女,1961年11月19日生。
被告胡某某,男,1961年10月12日。
原告何某某訴被告胡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依法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總結。
原告訴稱,1986年經人介紹于被告胡某某結婚。婚后因家庭瑣事吵架生氣,現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要求與被告胡傳江離婚。
本院認為,原告起訴離婚,因未提交雙方登記結婚的證據,不能確定是夫妻關系,本案不屬人民法院受案范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三)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原告何玉貴的起訴。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段 奇
審 判 員 張得森
人民陪審員 張成哲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書 記 員 王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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