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梁民初字第03285號
——河南省商丘市梁園區人民法院(2015-9-15)
(2015)商梁民初字第03285號
原告李某甲。
委托代理人陳月霞,河南華豫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李某乙。
原告李某甲訴被告李某乙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由審判員田靜擔任審判長,代理審判員張竹青、人民陪審員韓中政參加評議,于2015年9月15日對本案進行審理。因原告未經法庭允許中途退庭。根據法律規定,本案應按撤訴處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四十三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訴處理。
一審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負擔。
審 判 長 田 靜
代理審判員 張竹青
人民陪審員 韓中政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書 記 員 朱孌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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