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梁民初字第02948號
——河南省商丘市梁園區(qū)人民法院(2015-9-29)
(2015)商梁民初字第02948號
原告孔某軍,男,漢族,1965年6月10日出生,漢族,住民權(quán)縣。
委托代理人黃東英,河南京港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趙歡歡,河南京港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朱某霞,女,1976年1月11日出生,漢族,住商丘市梁園區(qū)。
本院在審理原告孔某軍與被告朱某霞不當?shù)美m紛一案中,2015年9月29日原告自愿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自愿提出撤訴申請,其申請不損害國家、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yīng)予準許。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孔某軍撤回起訴。
本案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孔某軍負擔。
審 判 長 姜繼亮
審 判 員 龐萬里
人民陪審員 婁紅霞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書 記 員 李雪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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