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梁刑初字第00185號
——河南省商丘市梁園區人民法院(2015-10-13)
(2015)商梁刑初字第00185號
公訴機關商丘市梁園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史某某,別名史某某,男,1982年11月22日出生,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5年7月1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商丘市公安局監視居住。
辯護人李素英,河南鳳苑律師事務所律師。
商丘市梁園區人民檢察院以商梁檢刑訴(2015)20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史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商丘市梁園區人民檢察院指派代檢察員徐亞萍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史某某及辯護人李素英到庭參加了訴訟,F已審理終結。
商丘市梁園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5年6月30日19時許,在324省道商丘市梁園區孫付集糧庫門口,史某某駕駛豫N-09382號重型廂式貨車停車起步向南倒車時,與任某某停放的豫N-61017號中型普通貨車相撞,將處在兩車之間的任某某擠死,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經交警隊認定史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后,史某某向商丘市公安局孫付集派出所投案。公訴機關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證人證言、鑒定意見、現場勘驗筆錄、有關書證等相關證據。認為被告人史某某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定,構成交通肇事罪,請求依法判處。
被告人史某某對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
辯護人意見:被告人史某某案發后能投案自首,積極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請求從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2015年6月30日19時許,在324省道商丘市梁園區孫付集糧庫門口,史某某駕駛豫N-09382號重型廂式貨車停車起步向南倒車時,與任某某停放的豫N-61017號中型普通貨車相撞,將處在兩車之間的任某某擠死,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經交警隊認定史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后,史某某向商丘市公安局孫付集派出所投案。民事賠償庭前已調解解決。
上述事實,被告人史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被告人史某某供述、證人譚某某等人證言、鑒定意見、現場勘驗筆錄、有關書證等證據證實。以上證據均由控方提供,并經當庭示證、質證,查證屬實,確實、充分,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史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交通事故,且致一人死亡,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案發后,被告人史某某有自首情節,且積極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確有悔罪表現,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依法可宣告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史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長 晏玉君
審判員 周獻忠
審判員 蔣建平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書記員 楊楠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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