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睢民初字第02630號
——河南省商丘市睢陽區(qū)人民法院(2015-10-14)
(2015)商睢民初字第02630號
原告吳某某,女,漢族,1982年3月3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陽區(qū)。
委托代理人李永軒,河南曠奇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王某某,男,漢族,1972年5月20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陽區(qū)。
原告吳某某與被告王某某離婚糾紛一案,在本院審理過程中,原告吳某某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吳某某自愿撤回起訴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應(yīng)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吳某某撤回起訴。
一審案件受理費150元,由原告吳某某承擔。
審 判 長 郭洪山
審 判 員 楊曉紅
人民陪審員 周建峰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書 記 員 徐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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