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睢民初字第02751號
——河南省商丘市睢陽區(qū)人民法院(2015-9-8)
(2015)商睢民初字第02751號
原告曹某某,女,1983年1月6日出生,漢族,居民,住商丘市睢陽區(qū)。
被告陳某某,男,1981年8月5日出生,漢族,居民,住址同上。
本院在審理原告曹某某與被告陳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曹某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以暫時證據(jù)不足為由,提出撤訴申請,理由正當,應(yīng)予以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訴。
一審案件受理費150元,由原告曹某某負擔。
審判員 賈國慶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書記員 任祥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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