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睢民初字第02405號
——河南省商丘市睢陽區人民法院(2015-9-14)
(2015)商睢民初字第02405號
原告關某某,女,漢族,住商丘市睢陽區。
委托代理人張萬順,河南華豫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鄧某甲,男,漢族,農民,住商丘市睢陽區。
法定代理人鄧某乙(鄧某甲之父),男,漢族,退休干部,住商丘市睢陽區。
委托代理人李震,河南睢陽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院在審理原告關某某與被告鄧某甲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關某某于2015年9月14日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關某某以被告仍在住院治療不便于訴訟為由申請撤訴,理由正當,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關某某撤回起訴。
一審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關某某負擔。
審判員 鞠洪濤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書記員 高英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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