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睢民初字第02870號
——河南省商丘市睢陽區人民法院(2015-8-31)
(2015)商睢民初字第02870號
原告李某甲,男,1992年2月2日出生,漢族,農民,住商丘市睢陽區。
原告李某乙,男,漢族,1970年3月28日出生,住址商丘市睢陽區。
委托代理人孫靖淋,河南京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劉某甲(別名劉曾用),女,1992年1月10日出生,漢族,農民,住商丘市睢陽區。
委托代理人王新紅,商丘市睢陽區第四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劉某乙,男,1966年7月3日出生,漢族,農民,住商丘市睢陽區。
委托代理人王新紅,商丘市睢陽區第四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胥某某,女,1966年8月16日出生,漢族,農民,住商丘市睢陽區。
委托代理人王新紅,商丘市睢陽區第四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審理原告李某甲、李某乙訴被告劉某甲、劉某乙、胥某某婚約財產糾紛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以雙方自行和解為由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理由正當,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李某甲、李某乙撤回起訴。
一審案件受理費4300元,減半收取2150元,保全費1320元,合計3470元,由原告李某甲、李某乙負擔。
審 判 長 張國強
審 判 員 耿偉亞
人民陪審員 蔡振華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書 記 員 何 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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