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睢民初字第01207號
——河南省商丘市睢陽區(qū)人民法院(2015-8-31)
(2015)商睢民初字第01207號
原告張某某,女,1971年8月24日出生,漢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陽區(qū)。
被告王某某,女,1974年7月20日出生,漢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陽區(qū).
原告張某某與被告王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日受理,審理過程中,原告張某某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張某某以證據(jù)不足為由,申請撤訴,理由正當,應予準許。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張某某撤回起訴。
一審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張某某負擔。
審 判 長 李安生
審 判 員 朱鳳菊
人民陪審員 李良平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書 記 員 常東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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