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夏民初字第03028號
——河南省夏邑縣人民法院(2015-10-9)
(2015)夏民初字第03028號
原告尚某某,女,1992年11月25日出生,漢族,農民。
委托代理人尚鐵軍,河南栗城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被告班某某,男,1992年6月4日出生,漢族,農民。
原告尚某某訴被告班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宋治業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進行審理。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請撤回對被告的起訴。經本院審查,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尚某某撤回對被告班某某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擔。
審判員 宋治業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書記員 劉 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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