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夏民初字第02352號
——河南省夏邑縣人民法院(2015-9-9)
(2015)夏民初字第02352號
原告張某,女,漢族,1982年10月28日出生,住所地夏邑縣。
被告房某,男,漢族,1983年3月15日出生,住所地夏邑縣。
原告張某與被告房某離婚糾紛一案,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蔣朕獨任審理。原告張某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對被告房某的起訴。
經本院審查,原告的申請符合有關法律規定,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張某撤回對被告房某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張某負擔。
審判員 蔣朕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書記員 張名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