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夏民初字第02922號
——河南省夏邑縣人民法院(2015-8-31)
(2015)夏民初字第02922號
原告徐某某,女,1989年2月16日出生,漢族,農民,初中文化,住夏邑縣.
委托代理人劉斌、李昊杰河南言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孟某某,男,1984年5月20日出生,漢族,農民,初中文化,住夏邑縣.
本院在審理原告俆某某與被告孟某某離婚糾紛一案的過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要求撤回對被告孟某某的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應依法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徐某某撤回對被告孟某某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負擔。
審判員 蘇建軍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書記員 劉 艷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