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夏民初字第02982號
——河南省夏邑縣人民法院(2015-9-3)
(2015)夏民初字第02982號
原告王某某,女,1982年10月13日出生,漢族,農民。
被告張某某,男,45歲,漢族,農民。
本院在審理原告王某某訴被告張某某同居關系糾紛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訴的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在審理中自愿申請撤回起訴,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負擔。
審判員 李紅衛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日
書記員 蔡秋雷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