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夏民初字第02121號
——河南省夏邑縣人民法院(2015-10-14)
(2015)夏民初字第02121號
原告王某某,女,1978年5月26日出生,漢族,小學文化,農民,住所地河南省夏邑縣。
委托代理人劉旭、袁才行(實習),河南公樸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舒某某,男,1977年2月16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農民,住所地河南省夏邑縣。
原告王某某與被告舒某某同居析產、子女撫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在審理過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要求撤回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應依法準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負擔。
審判長 董恒體
審判員 翁秋敏
審判員 尹曉林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書記員 李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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