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夏民初字第02680號
——河南省夏邑縣人民法院(2015-9-9)
(2015)夏民初字第02680號
原告呂某某,男,1966年2月8日出生,漢族,農民,住所地河南省夏邑縣.
被告張某某,女,漢族,1970年7月26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夏邑縣.
本院在審理原告呂某某與被告張某某離婚后財產糾紛一案的過程中,原告訴狀中被告的基本情況及送達地址不明卻原告也不能準確提供被告的送達地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原告呂某某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4260元,退回原告呂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氣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蘇建軍
審判員 段萬里
審判員 陳冰海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書記員 岳紫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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