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夏民初字第03085號
——河南省夏邑縣人民法院(2015-9-16)
(2015)夏民初字第03085號
原告孟某,女,1988年年6月15日出生,漢族,農民,初中文化,住所地河南省夏邑縣。
委托代理人王輝,夏邑縣言華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被告陳某,男,1986年7月13日出生,漢族,農民,初中文化,住所地河南省夏邑縣。
原告孟某與被告陳某同居關系子女撫養糾紛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要求撤回對被告陳某的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孟某撤回對被告陳某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負擔。
審判員 段萬里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書記員 李 丹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