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夏民初字第02663號
——河南省夏邑縣人民法院(2015-9-7)
(2015)夏民初字第02663號
原告何某某,女,1952年11月3日出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李幸福,夏邑縣法律援助中心律師,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被告喬某某,男,1951年10月10日出生,漢族。
本院在審理原告何某某與被告喬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在2015年9月7日開庭時,原告何某某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何某某撤訴處理。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某某負擔。
審判員 李 偉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書記員 徐雷增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