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虞民初字第2032號
——河南省虞城縣人民法院(2015-9-21)
(2015)虞民初字第2032號
原告李某甲,女,1988年2月16日出生,漢族,農民,住河南省虞城縣。
委托代理人龔清華、段洋河,河南福聚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李某乙,男,1989年12月14日出生,漢族,農民,住河南省虞城縣。
本院在審理原告李某甲訴被告李某乙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李某甲的撤訴申請理由正當,且符合有關法律規定,本院應當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甲李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甲負擔。
審判員 洪獻升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 劉 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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