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虞民初字第2285號
——河南省虞城縣人民法院(2015-9-21)
(2015)虞民初字第2285號
原告任某,男,1987年8月8日出生,漢族,住虞城縣。
委托代理人段洋河、高嘉偉,河南福聚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某,女,1991年1月27日出生,漢族,住虞城縣。
本院在審理原告任某與被告王某離婚糾紛一案過程中,原告任某于2015年9月18日以原、被告雙方已自行和解為由向本院申請撤回起訴。
本院認為,在本案審理過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訴,符合有關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任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任某負擔。
審判員 鄭 勛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 郭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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